电摩“围城”:在“禁”与“放”的缝隙中成势,却突遭“一刀切”
福州与电动车之间的“恩怨”已非一朝一夕。正如福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解释禁售电动车时所说,根本原因在于“福州不适合发展电动车”。这种“不适合”的冲突从电动车进入福州后不久就已显现,此后的多次碰撞,也正好将电动车在中国的生存状态描摹出来。
1995年年底,电动车初现福州,并在三四年内渐成规模,但上牌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01年5月,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规定从当年6月5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福州市民李恒华等20位电动自行车用户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集体诉讼状,诉请福州市公安局为电动自行车挂牌。
鼓楼区法院作出一个“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福州市公安局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没有约束力;李恒华等人提出的为电动自行车报牌的诉求于法无据。这几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电动车的尴尬地位。
判决之后,畅通无阻的电动车在一年多时间里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据业内人士估计,至2003年,全市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10万辆,销售电动车的商家也达到一百多家,在市中心五一广场附近甚至形成了“电动自行车销售一条街”。而超标电动车,正是在这一阶段开始挤占市场的。
其间,曾有12位福建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允许电动车报牌行驶,省交警总队与他们进行过对话,福州市交警支队也与市民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但挂牌一事还是被搁置下来。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第二次向电动车“开刀”。这一次,他们选择了先禁止电动车销售,对市民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则核发4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号牌,临时牌证有效期到2007年6月30日,期满后不再换发牌证。
这期间,电动车在全国都有了较大规模的发展。北京市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但规定的是从2006年1月1日起“禁电”,给市民留了较长的缓冲期。在这以后,南宁、温州、海口、太原也相继发布了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规定,但都未能将其禁绝。
在福州,一些精明的车商由明转暗继续卖车,有的甚至在第二次报临时号牌时为新车办理牌照,然后以高出报牌费两三百元的价格连车带牌卖出。此举造成当年福州的电动车市场上,充斥了一半以上的“黑户”。由于交警并没有严查,很多没有上牌的车子也照常骑上了路,甚至数量上逐渐压过有牌车。
200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电动车被正式划入“非机动车”行列,电动车的合法身份首次得到承认。同年7月,随着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福州市政府以“通告”形式发布的电动车“禁售令”在法律上已失去了依据。这两部法律的出现让电动车的发展又迎来了一个春天。据当年的媒体报道,某品牌电动车进入福建仅30多天,其在福州的加盟店已增至6家,而且还在罗源、建瓯、泉州、宁德各地布起了销售网点。
电动车有了正式身份,关于超标电动车的身份才开始有了一些零星的争论。但直到福州有了400多家电动车销售店和70多万辆的电动车,从生产、销售到上路也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曾对超标电动车作出过限制。据福州市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福州城区400多家电动车销售店中,没有一家电动车销售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电动车销售。
“之前没有管理,现在一声令下,所有损失都要我们销售商和老百姓来承担,这怎么合理?”张星算了一笔账给记者看,“50万辆电摩,一辆按平均2000元计算,那就是10亿元啊!还有我们库存的呢?”对于超标车由销售商回收的说法,他表示,按照以旧换新的标准,成色新的也只能补个600元,旧的甚至只能补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