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金小莲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真正的罪魁祸首是“超标”。我国对电动自行车有四项标准:有脚踏能力,能实现人力骑行;设计时速不大于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现在满街跑的电动自行车绝大多数都是超标的,其实已经不能算是非机动车了。”她认为。
电动自行车为什么会超标呢?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和运输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张金澎认为,“都是销售商和销售门店搞的鬼”:“人们在买电动自行车并上牌后,会回到销售门店,由销售商对车进行改装。加一个动力更强的电池,电动自行车就变样了。可以说,电动自行车在出厂的时候个个都是身材标准的依人小鸟,可只要上了牌,立刻变心眼,返回娘家就便成人高马大的河东吼狮。” 张金澎幽默地比喻。“很多人购买电动自行车就是冲着上牌之后改装、加速去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助理法官魏静说,在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赔偿案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占80%。“有的电动自行车居然在事发时,速度达到了50~60千米!平均涉案的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也都在30~40千米!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对交通安全的危害太大了。”说这话时,年轻的女法官一脸和年龄不相称的忧虑。
而令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方希存最头疼是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要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刮蹭、碰撞,机动车会负全责,电动自行车在法律责任上占了便宜;可是当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往往因为没有保险,对方很难得到赔偿,造成法院执行难。”
新国标引发的争议
正当人们对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喊杀声一片时,2009年11月底,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通用技术条件》。这就意味着,40千克以上、时速20千米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的管理,划入机动车范畴,它将不再叫“电动自行车”了。此标准一出台,立即引起了各方纷争。首先是一些地方的自行车协会质疑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韩澄宇说:“新国标是两个利益集团间争夺一个市场的产物。标准的制定和出台,主要是摩托车集团来主导的,自行车协会、电动自行车协会并没有介入。”
他认为摩托车协会看上了违规的电动自行车有市场“是块好肉”。他说:“一方面,这几年摩托车市场有一定凝滞,很多年轻人认识到骑摩托车的风险,乐于从自行车一步升到汽车,而不是通过摩托车来过渡,况且很多城市“禁摩”;另一方面,摩托车跟电动自行车的价格差距很大,‘价廉’是电动自行车的巨大优势。所以这个标准的出台其实是摩托车行业想收编电动自行车行业归为己有的私心,如果这个标准被正式执行的话,全国2000家电动自行车厂家会面临瓦解,现有的摩托车厂可能大规模加大产能,去生产摩托化以后的电动自行车。”
12月12号,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表示,《道路交通法》中没有“电动摩托车”这个概念。“本市交管部门也从未给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过牌照,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是行业标准,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标准是否能执行,还缺乏法律支持。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
据了解,北京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目录管理”方式,市交管局与市工商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只有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且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部门才准予登记,核发牌证,但三轮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不在上牌之列。
方希存庭长认为,这个新国标出台得“太性急”,实施之后必然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新国标出台后,电动自行车就跟机动车是同一层次,最突出的变化是它在公共交通中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被加重了。在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行人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一方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不能再以是‘非机动车’为由占法律便宜了。”
同时他担心,一旦新国标开始实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考虑保险和赔偿的问题。“电动自行车既然是机动车了,就要上交强险了,可是目前还没有这个险种。而摩托车上险是按排量,80、120、150,三个档次。要是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后,保险怎么上?”方希存玩笑着说:“不会是按重量上保险吧!”另外,他还担心路况问题,“新国标要是实施了,电动自行车到底走哪条路?如果单划一条路,咱们现在这种路况不现实。”
韩澄宇认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个“赔本的买卖”,因为电动自行车将成为公共交通中的受气包和弱势群体。“你上非自机动道,人家会揪住你的领子质问‘你这个机动车干嘛跑到我这里来’,而你上机动车道吧,汽车肯定不会再像以前担心全责任而让着你了,因为你不是非机动车了。这样一来,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两头堵,电动自行车企业的“2012”来了!”韩澄宇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