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有九年多之久,随着行业的发展,老标准远远不能适应整个产业发展的需要。原本应该在2003年就修改,但是由于争议的存在导致了新的标准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标准的分歧越来越大,行业内的关于标准的争议更是空前的激烈。
行业内声音:
2007年
中国标准化委员会技术部主任张秀春:让“超标”电动车合法化
目前,我国轻型电动车行业只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轮椅车》两个国家标准,许多城市也是按照该方面标准的要求授予了电动自行车的上路权。但是标准的滞后导致轻型电动车产品技术上归类不清,其他类型市场需求潜力巨大的轻型电动车也无法获得上路权。
正是这种尴尬地位导致企业为了获得上路权,想方设法向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靠拢,将许多其他类型的轻型电动车产品冠上“电动自行车”的名称,鱼目混珠。“应该尽快修订《道路车辆分类管理与代码》国家标准并制订急需标准和完善现有标准,为产业发展铺平道路。
应另外制订独立的标准体系,让受到老百姓欢迎的所谓 ‘超标’的电动车尽快有合法的身份。”
2006年
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中国经济报告课题组秘书长张诗雨:新标准出台刻不容缓
面对轻型电动车这样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化生产方式,以及其对高新技术的快速吸纳和产业化推广能力,CBA受自身职能和技术背景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传统的管理体制与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加快产品升级、促进技术进步之间,产生了强烈的矛盾和冲突,突出表现在现行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对于产品质量和性能日益提升的要求。
2006年
某专家:电动自行车属于自行车范畴
要解决电动自行车的内扰,应尽快修订新的国家标准和完善现有标准,这样才能为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铺平道路。
电动自行车应该归属于自行车的范畴,并应纳入自行车产品系列;行业中有些企业有意将电动摩托车纳入自行车标准的范畴,并享受非机动的待遇。这样一来会混淆视听,给交通管理部门带来混乱,给消费者的骑行带来安全隐患。
2005年
浙江绿源电动车董事长倪捷:新标准要符合国家管理的需要,更要符合人们的消费需要
欧洲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规定是25公里,美国对电动自行车速度规定是32公里,中国则定在20公里。在当时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时候,我们对电动自行车还认识不足,没想到现在市场发展的这么快。现在的矛盾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消费者合理消费需求之间的差距,相关标准应该得到修改,应该符合国家合理管理的需要,也要符合消费者合理消费的需要。
浙江绿源电动车董事长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