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对电动自行车老国标的修订已经到了关键时刻,2010年1月8日,中自协动力车专委会在上海恒升半岛国际酒店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专题讨论修改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问题。国内数十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主要配套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会议,大家就标准修订的核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部分地方自行车协会秘书处也报告了许多未参会企业对标准修订的汇总意见。中自协首席专家、清华大学教授、中国电动自行车最早的技术创新人之一马贵龙先生也对标准修订的关键问题发表了真知灼见。
此次会议从上午九点开始,到下午五点结束,期间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后,27位企业家及协会代表签署了一份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定义表达和产品范式区别的“备忘录”,对重新表述电动自行车定义达成共识。“备忘录”责成业内主要生产企业迅速进行科学认证,同时也希望专委会秘书处更广泛地征求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消费者意见,推动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工作早日完成,给全行业提供一个有序、和谐、适合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的科学表达为什么会成为标准修订的核心话题?长期以来,社会普遍存在一种意识,既然是电动自行车就必须像自行车,外形像自行车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称为电动自行车,外形上像摩托车的电动两轮车要称其为电动摩托车。“像自行车”的可以走非机动车道,可以按非机动车管理;“像摩托车”的就必须要走机动车道,按机动车管理。这种观点更深一层次的思维模式就是,电动自行车是一种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是一种摩托车,既然是一种自行车就必须具备自行车最基本的属性。例如,必须安装脚踏装置,必须具备可调节高度的自行车鞍座,外形尺寸也不允许突破常规自行车常见的尺寸。
显然,一旦陷入上述思维模式,电动自行车就难以遵循它本身的技术发展规律而得到良性发展了。更严重的是,当前中国现实存在的近70%的以电动自行车名义生产的电动两轮车将处于无处藏身的境地。于是,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供应商、经销商反对上述思维模式,他们希望抛弃以外形划界的定义方式,转向寻找这种交通工具最本质的技术特征,并以此划界。例如,以速度划界,有最高速度明确限制的电动两轮车,符合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技术特征,就应该定义为电动自行车;没有最高速度高值限制,相反,有最高速度低值限制的电动两轮车,具备了在机动车道通行的技术特征,就应该被定义为电动摩托车。
可以看出,这是两种意见冲突的思维模式,到底哪种更合理,更有利于保障民生、保障安全、节能减排?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命题。本文试图从语义学,从历史史话,以及从现实状态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解剖,阐述我们的观点。支持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进行创新,找到一条解放思想、冲破禁锢的新路子。
二、重新定义电动自行车的语言逻辑
参加上海共识的“备忘录”签署的企业界和学者,建议修改电动自行车定义,将其表述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低速电动两轮车辆,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低速安全特性,而不需要具备再增加在外观特性和传统自行车功能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正是因为低速特性而使之成为可以在我国境内按非机动车通行原则通行,在分到道路面上行驶于非机动车道,在混合道路上靠右侧1.5米边缘通行,产品属性界定为“非机动车”这样,与之相区别的另外一种电动两轮车——电动摩托车,就是一种有最高速度下限限制的较高速的的电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可以行驶于机动车道,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则属于借道行驶。
根据消费者个人的偏好和特点,他们可以选择有脚踏功能的电动两轮车,也可以选择纯手控型的电动两轮车,只要其低速特性不被破坏,都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鉴于此,同意上海共识的企业也建议修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可以有以下两种类似的表达方式:
表达A:电动自行车就是一种低速两轮电动车,它可以脚踏助力骑行,或单纯手控电动骑行或两者兼用的骑行。
表达B:电动自行车是一种可脚踏助力骑行,或手控电动骑行,或两者兼有的低速电动两轮车。
在1999年制定的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比较建议修订的新定义与原定义的区别,从主谓宾结构看,两者的区别是:
1999年定义句型的主谓宾结构为:
电动自行车是一种特种自行车。
新定义句型的主谓宾结为:
电动自行车是一种低速电动两轮车。
从“定状补”的角度看,两者也有微小的区别。1999年的定义包括三个补充界定,即“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以及“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骑行”三个部分,前两项以简练语言表达即为“电动两轮”,第三项属于功能描述,虽无大碍,但“电动和电助动”是语言不明的表达,该标准在6.1项“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试验”中的“最高车速试验”(6.1.1),又规定“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这意味着“电助动”的定义是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低速性”这一非机动车道的通行要件。
如果采用新定义,用于补充表达“低速电动两轮车”的语言可以十分简单明确,可以是功能性表述,“采用可脚踏电动混合动力,也可采用单纯电动方式”;也可以是性能界定,将低速特性在定义中直接表达,例如:“手控单纯电动骑行时,其电池谷值电压下的最高速度不大于X公里/时,或峰值电压下的最高速度不大于Y公里/时。从而在定义上明确界定其低速特性。
以“低速电动两轮车”直接定义电动自行车,也可以得到来自国际标准化术语定义方面的直接支持。ISO4210:1996是于1996年颁布的国际标准,题为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Safety Requirement for Bicycles》。中国国家标准GB3565-2005是直接翻译ISO4210而生效的等价标准,GB3565中“术语和定义”第3.1将自行车等效于英语Cycle,而英文的Bicycle等效的中文名称为“两轮车”(第3.2),从这个角度看,国际通行的的电动自行车专用英文名称为Electric Bicycle,表达为“电动两轮车”是最恰当的,并不会产生任何语义学方面的歧义。所以,从ISO4210和GB3565的角度来看,“电动自行车就是一种电动两轮车”这一句型是成立的。
进一步分析Cycle(自行车)和Bicycle(两轮车)在ISO4210:1996中的英文定义,也可以理解为电动自行车新定义句型的合理性。
Cycle在ISO4210:1996中的引文英文表述为:“Any vehicle that has at least two wheels and is propelled solely by muscular energy of the person on that vehicle, in particular by means of pedals”(中文直译为:任何车辆有至少两个车轮并且仅仅能够用在这个车辆上的个人的肌肉能量推动前进,特别是脚踏方式)。
Bicycle的英文定义表达为Two-wheeled cycle,(中文直译为两轮车)。
抛开中文语法,如果直接用英文并依据ISO4210所采用的句型,对电动自行车的英文名词Electric Bicycle进行定义时,可以有以下表达.
The term electric bicycle means:
Any two-wheeled vehicle with a low-powered electric motor that either can be propelled by hybrid muscular energy from pedaling and motor power, or can be driven by motor power hand-controlled only. The vehicle’s top speed of motor-powered only under lowest battery voltage is not in excess of 25km per hour.
上述这段英文对Electric bicycle(电动自行车)作出的定义直译成中文为:“电动自行车是指,一种具备一个低功率电机的两轮车辆,它或者可以用肌肉力量脚踏和电动力量混合推动,或者可以用手控制电机单独电动驱动。电动单独驱动时,在最低电池电压条件下,其最高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意译成中文可以与企业家达成的上海共识的定义相类似,可以简洁的表达如下:
电动自行车就是一种低功率电动两轮车,它可以用脚踏和电力混合动力骑行,或者单独采用手控纯电动骑行。纯电动的最高速度在电池处于最低工作电压时不超过25km/h。
三、从历史的角度评价新定义的合理性
3.1 “自行车”中文含义的由来,两轮车发展简史。
坚持要将“像自行车”作为判断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的人,在他的大脑中,任何一种冠以“自行车”名词的必然是有脚踏、有链轮的,否则就没有资格使用自行车这个中文名称,事实上,自行车这个中文名称的来源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上海,发明这个中文名称的中国人,当时并没有脚踏链轮的印象。
1869年11月24日在《上海新报》的一段报道,大概是可以让我们了解“自行车”这个中文名称诞生的现实背景。当时,已经在欧洲流行的两种“两轮车”运动方式传入上海租界,一种是由德国人卡尔?杜莱斯(kcalVon Drais)发明的木马型脚推自行车(push bike),另一种是经法国人Pierre Michaux改进创造的前踏型两轮车。《上海新报》1896年11月24日的报道这样写道:“兹见上海地方有自行车几辆,乃一人坐于车上,一轮在前,一轮在后,人用脚尖点地,引轮而走。又一种,人如脚踏动天平,亦系前后轮,转动如飞,人可省力走路,不独一人见之,相见多矣。”
《上海新报》记者看到的第一种“自行车”是“人坐于车上,一轮在前,一轮在后,人用脚尖点地,引轮而走。”这是被公认为最早的自行车,大约1817年左右,由德国人卡尔?杜莱斯发明,他称自己的发明为laufmaschine(德语),意为“会跑的机器”(running machine),后来在世界范围内,有一种新名词,就是push bike,也成为推式两轮车。图1为发明原型车,图2为出现在欧美的以push bike 运动的商业海报。
图1
图2
《上海新报》记者看到的第二种自行车为 “人如脚踏天平,亦系前后轮,转动如飞,人可省力走路”,这应该是18世纪60年代由法国人皮埃尔一家改进的自行车产品,在push bike运动中,人的脚始终没有离开地面,而Pier Michaux的这项发明是将人的重心提高了,脚离开了地面,自行车运动的乐趣增加,法国人用拉丁文Velocipeda来命名这种产品,意为快脚(fast foot)。以他们独特的天赋参加展览会,推广这种时尚的运动,图3是Pierr Michaux的儿子骑这种自行车的照片。
图3
中文“自行车”与德文Laufmashine、拉丁文Velocipede以及英文push bike ,running machine ,fast foot都有一定的渊源,这些有一定使用特性和娱乐特性的产品,首次展示了一种不需要马或其他力量来驱动的奇怪车辆,对于中国人来说,它就是一种可以依靠自己来行走的特殊车辆,“自行车”的真实定义大约就是“自己会行走的两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