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测量电动自行车的一些传动系统设计尺寸的方法替代脚踏骑行能力的路试法:(见报批稿的5.1.4和GB 1 7761—1 999的5.1.3):【注:考虑到消除由试验人员人力骑行试验的结果,可能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现修改为以具体的设计参数来判定受试电动自行车的可骑行性,并且试验方法的改进也减轻了试验人员的劳动强度。同时,对两曲柄外侧面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220 rnm的传动系统设计参数作出限定,也有助于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能力。这~条款对生产“豪华款”轻摩化电动自行车的企业有影Ⅱ向,望能重视。】
——对过流保护功能增加了防失控要求(见报批稿的5.1 9和GB 1 7761—1 999的5.2.8.6):
【主要考虑电动骑行时一旦发生意外能确保电控回路迅速断路,防止骑行失控。】
——根据电动自行车大多采用女式车架结构形式的特点,修改提高了对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的考核(见报批稿的5.2.1.1和GB1 7761—1 999的5.2.2。2):【老国标对男、女车架/前叉组合件的振动试验分别规定为7万次和1 0万次,新国标报批稿已修改为男、女车架一律作1 O万次振动试验。有关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的试验方法涉及的载荷、振动频率、加振处的加速度等,应遵照《QB 1 880-93自行车车架》的规定。电动机和蓄电池安装在车架上的电动自行车,则应包含这两个部件进行试验。】
一一对电器装置增加了“控制电路中不允许装有限速器”的要求(见报批稿的5.2.9和GB1 7761—1999的5.2。8.1):
【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器控制电路中安装限速器,主要是为在产品设计时就确保能够真正符合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规定,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生产企业在车速上弄虚作假。以往由于老国标没有对是否可以安装限速器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限速器的情况比比皆是。许多销售商还依此作为一个“卖点”。拆除限速器后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的后果,不仅给交通管理带来混乱还给消费者的骑行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但新国标批准实施后,本条款作为强制性项目,需引起特别重视。】一一以整车耐振性试验替代100km道路行驶试验(见报批稿的5.3.5和GB 1 7761—1 999的5.5):【注:试验方法更为科学、合理】——修改并取消了检验规则一章中的型式检验综合评判方法(见报批稿的7和GB 1 7761—1999的7 5):【标准一经制定,所有的技术要求标准条款都应得到执行,新国标报批稿不再象老国标一样分否决项、重要项和一般项,并规定所有的32项检验项目每一个项目都必须达到标准条款要求。各企业的生 产、技术和检验部门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章检验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严格执行,才能保证出厂产品达到新国标的各项要求。】 ~一对制动性能安全要求的干、湿态制动距离和试验方法已按GB3565—2005最新版规定的方法进行了更改(见报批稿的5.1.2和GB 17761—1999的5l 211):
【例如,老国标规定的制动距离:干态不大于4 m、湿态不大于1 5 m:现在分别按“用两个车闸和单用后闸”二种情况进行:干态不大于4m和9m;湿态不大于9 m和1 9 m。】
(3)取消了~些已无必要加以限制的技术要求条款有七项。根据电动自行车无骑行噪声污染、已普遍采用胶质铅酸蓄电池等特点和电动自行车的实际使用情况取消了老国标GB 1 7761—1999的最大骑行噪声的要求(5.1.5)、蓄电池密封性(5.2.8.3)、整车外观要求(5.4)、把立管力矩(5.2.3.2)、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5.2.3.4)、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5.2。3.5)和车轮夹紧力(5.2.4.2)共七项技术条款。
3、新国标被法律法规引用后 (对行业的影响将具有行政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是对两种性质标;隹的实施要求作出的规定。同时,国家在“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指出: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见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三日第1 2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新国标批;隹颁布后,自正式实施执行之日起将代替原来的GBl 7761—1 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由于新国标是属于条文强制形式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其推荐性条款在没有被法律法规引用之前是推荐性的,不自愿采用也不属于违法或违规,理解上没问题。但这里要提请注意的是:
a)任何标准(不管其是否属于推荐性或是否包含推荐性条款)只要你明示采用了该标准而又未说明不采用那些推荐性条款,那么该准的所有条款你都必须执行:b)推荐性标准或包含推荐性条款的标准在被法律法规引用之后,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该标准的所有条款就成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了。例如,《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标准应符合GB 1 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且并未说明不采用那些推荐性条款。那么在实行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这一法规的范围内,该标;隹的所有条款就成为了强制性执行的标准。只是因为(当时制定标准时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老国标GB 17761—1999在检验规则中分别对否决项、重要项、一般项作出的型式检验综合判定方法的规定,才会出现个别推荐性条款要求(如整车质量等非否决项目)超标时仍可综合判定产品为合格的情况。
以前业内那种既然推荐性标准允许自愿采用,那么产品只要达到强制性条款的要求,推荐性条款的要求不达到的产品照样是合格品的说法,,实则上是对国家标准化法认识上的一种误解。
【老国标7.5.3.2规定,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下列各条,则判为合格:
a)否决项目(三项)应有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
b)重要项目(十八项) (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