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新规出台——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道路通行、法律责任等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同步实施。这是12月1日,记者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根据 《条例》规定,“电马儿”上路行驶,必须严格遵从“最高时速为15公里”的规定。不符合新规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有三年过渡期,限期未达标的车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禁行。
1 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超标“电马儿”可用3年过渡
关于最高限速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为从源头管住“超速”问题,成都在《目录管理办法》中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制定了十项强制性要求,如最高车速≤20公里/时、最高车速不可调节,超速自动断电,具有脚踏行驶能力等。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正伟介绍,不符合参数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将不能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而未纳入《目录》的产品,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核发牌证。据悉,目前成都已有17家生产企业32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通过了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和专家审查,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公布进入《目录》。
对于此前已经生产和销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条例》也给予了“弹性管理”,规定以三年为期进行过渡,使其自然消化和淘汰,尽可能降低超标车车主的经济损失。从2018年1月1日起,“超标”电动车才正式全市禁行。
“设置时间为3年,主要基于两大原因。”成都市交管局负责人解读称,一是基于国家明确要求各地要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二是因为电动自行车的平均使用周期为5年,结合目前成都市大部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的现状,最后折中选取了3年时间作为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