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市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和自行车一样是没有牌照和行车证的。据介绍,市政府要求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车主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及来历证明、车辆编码,并对照核查。对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车辆牌照及行车证,登记信息录入公安信息平台。
电动自行车牌照及行车证式样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统一制定。
市政府在《通知》中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对于悬挂其它省(区、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驶入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内道路。
《通知》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执勤、交通违法查处及事故处理中,要引导市民放弃使用体形大、速度快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来历合法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督促车主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财产实名登记,申领临时号牌(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