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拟规定驾驶员不能穿拖鞋、高跟鞋、赤脚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不得吸烟;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不得开启远光灯;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新交规还首次将电动车纳入管理,明确“骑车打电话要处罚”、“限速15公里”等。一时间众说纷纭。
正方:做“细活”遏车祸 也许有人会觉得,这样的管理规范管得太宽、太细了。譬如,要求驾驶员不能穿拖鞋、高跟鞋、赤脚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不得吸烟;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不得开启远光灯;骑车人不得有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乘人员不得撑伞;不得自行安装雨棚(伞)等装置;不得自行拆除、改变电动车原有的限速装置等等。 然而,现实生活中居高不下的车祸却告诉人们,这么多的禁止不是某个部门、某些人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从大量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有人告诉你,苏州目前平均每天约有4个人死于车祸,你也许不会相信,可这真的是无法回避的事实。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苏州全市交通事故死亡达1400人,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达959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达441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2009年上升了11.91%。“车祸猛于虎”丝毫也不夸张。 如何压降、遏制车祸,可以说近年来一直是苏州各有关方面必须面对的一道现实难题。破解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规范,一方面让广大市民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养成更好的交通安全习惯,另一方面让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有据可依。说白了,车祸多发、高发,根子在于市民的文明素质与现代社会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要想消弭这样的差距,不仅需要不断把管理规范的细致化,而且还需要为之付出坚持不懈的长期努力,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 可以这么说,什么时候大家都觉得交通管理规范管得宽、管得细“理所当然”了,把“要我这么做”变成“我要这么做”了,那么车祸肯定也就降下来了。期待这一天早点来到。 反方:规定太细执行乏力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于这,我们丝毫不陌生,这就说明,我们都知道好多问题的出现,不在于没有法律法规,而主要在于没有对它们不折不扣的执行。就好比旧账还没有算清楚,又添了好多新账,结果只能是笔糊涂账,执行力这个问题不能解决、不能保障,那规定再是事无巨细,如果行车人还是置若罔闻,那终究也是形同虚设。 事实上,我们也可以来看看这些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要真正被纳入禁令,注定要遭遇执行难题的。就比如说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来开车吧,这个禁令怎么来督察,难不成拦下每辆车,让大家亮出脚来看看。所以,有一些规定注定执行起来不容易,大家完全可以选择性执行,况且穿拖鞋或高跟鞋等与交通安全隐患的关联性究竟大到什么样的程度,需要通过一刀切的禁令来界定?!零星的事故原因能不能作为推及一般的普遍原罪,这些都需要慎重。 法律法规不是儿戏,它是严肃的,动不动就要上升到法律法规制约的层面但却又注定要遭遇选择性执行,某种意义上,这是对法律法规严肃性的消解。法律法规需要减少漏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必须要事无巨细,什么应该上升到规章制度需要细细斟酌,过度的规定,以及注定无法执行的规定,某种程度上也是在人为给执法增添麻烦。执法的力量毕竟有限,要把有限的力量分散到越来越庞大而且可能是越来越面面俱到的事务中去,精力的分散可能更会加剧执法的乏力。 制定和执行注定会出现两张皮,这种情况下,还在不遗余力地去不断增加规定,甚至是达到事无巨细的程度,让人不免对有关部门产生是否为自己减轻责任的嫌疑。确实,当规定都事无巨细了,该禁止的都禁止了,尽了告知和限制的义务,出现问题,责任就只能在个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