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最高车速问题
对这个问题大家争论较多。经过讨论,大家最终统一认识并形成如下修改建议:
1、认为报批稿草案关于最高车速20km/h的限定值定的过低,建议适当放宽至25km/h,一些企业建议放宽至28km/h。
此条(5.1.1)应修改为:最高车速(电助动型无此要求)“电动自行车在蓄电池充满电后的骑行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
2、这样修改的基本理由是: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满电并正常启动行驶后,车速只能在瞬间保持25km/h,随着蓄电池持续性压降,电动自行车实际行驶速度将在20km/h左右;同时,在该条内容上,使用“蓄电池充满电后”的用语,符合产品检测时的实际操作情况。
3、大多数企业建议将车速指标放宽至28km/h。理由是,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在国家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城乡居民生活节奏都在逐步加快的形势下,将电动自行车车速适当提高是合情合理的。
4、行业专家和广大企业要求,在对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作上述修订的同时,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也应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做认真修改。因为GB7258-2004设定的轻便摩托车条款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机驱动的两轮车辆”作为辅助定义,这样以车速20km/h作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划界,严重窒息了电动自行车国标修改空间。三年的电摩标准争论和去年底的标准风波已证明GB7258-2004是造成标准修订困局的根源,必须要认真解决。
大家还指出,低碳品质强调的是高效率。电动自行车是具有较高使用效率的低碳节能绿色交通工具,把车速限定过低,是与其低碳品质相抵触的。大家郑重呼吁:绝不能把中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做成“老牛慢车”的低效率产品。
5、规定车速为25或28km/h,是可以斟酌的,但修订后的标准规定应同欧盟、日本等国际先进标准相协调。绝不能以简单的“道路安全”为理由,主观地捏定和限制电动自行车应具有的低碳高效的科学品质。道路交通安全主要是个管理问题,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基本是不健全、不到位的。因此,应从加强和完善城乡交通管理层面来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车问题,绝不能以限定电动自行车产品品质来代替交通安全管理。
三、关于车重问题
大家对报批稿草案关于车重指标不再规定为强制项表示满意,但建议车重指标修订为:整车重量为50kg(不包括车筐、后箱、保险杠等非结构性的小型附件在内);或:整车重量为40 kg(不包括蓄电池及小型非结构性附件)。标准文本中应对上述非结构性附件加以明确规定,并在产品检测时不做车重计量。
一些企业建议将车重指标放宽至58 kg(包括蓄电池,不包括小型附件)。其理由是适当提高车重,可以在规定的设计尺寸与结构内有利于提高车体强度和安全使用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