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专业委员会围绕国标修订工作,分别组织专家组和重点企业进行了座谈讨论。
首先,认真学习理解国家标准委员会关于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修订的四条基本原则和中轻联关于国标修订工作方案的批复精神,了解国标修订工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认清当前抓紧抓好电动自行车国标修订和出台,是广大企业的强烈要求,对于加强和完善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开拓产业发展新局面有着重大意义。通过学习,引导企业树立大局观,为统一认识,搞好标准修订创造了良好氛围。
其次,围绕国标修订的报批稿草案,大家从基本国情、消费者需要、低碳的本质要求及国际相关标准,并结合天津开发轻便型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发展成果等角度,对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定义、车速、车重等重要内容的修订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除了对车速、车重设定值要求适当放宽外,大家在大部分问题上统一了认识,基本同意报批稿草案所做的修订和改进。对重点内容的修订意见是: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大家建议对定义方式做如下修改:
电动自行车是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和电机驱动控制系统的自行车。
理由是:
1、报批稿草案中关于自行车的定义是合理的、合适的,讲清了有“两个车轮”的结构特征。之后,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中又描述了“两个车轮”的结构特征,似乎有些重复和繁琐。在这两个定义中,由于自行车是“类”概念,电动自行车是“属”概念,这两个概念之间是从属关系,这两个定义之间也就存在严格的逻辑关系。按照形式逻辑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定义时就无需再提“两个车轮”这个结构特征,而应在清楚规定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和电机驱动控制系统”这种不同设计结构特征之后,将其直接归属到自行车这个更大的类概念中去,这样的定义方式既简约又科学明确。
2、以曲柄链轮设计结构形成的脚踏骑行功能,是自行车的设计灵魂。电动自行车归类于自行车,也应强调和保留这个设计灵魂,尤其在业界对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功能有较多疑义时,在定义中首先强调这个设计灵魂有重要意义。
3、在定义中首先强调脚踏骑行功能,可以鲜明的概括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和低碳环保节能的绿色品质,并可以从设计结构上把电动自行车同电动摩托车的基本属性根本区别开来。
4、作为专项产品的标准文件,车速、车重等技术指标不应作为定义值写进定义中去。因为,把车速、车重指标作为定义值写进定义中,将暴露轻便电摩标准强加的“无缝对接”方式并没有做根本改正,让业界感觉电动自行车国标仍然没有平等对称的修订空间。大家认为,在标准文本的专项条款中,对车速、车重等主要技术指标做出明确规定,就足可以起到规范的约束作用。
5、对于在定义中是否加上“以蓄电池为动力,由电机驱动或助力式驱动”,可以讨论斟酌。我们认为,产品定义应使用科学简明、概括产品本质的文字表述。如果使用“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和电机驱动控制系统”的表述方式,就把几种核心电器件及几种驱动方式完整地概括进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