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洪波,山东菏泽人,性格温厚执着。1999年进入天津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从车间操作工做起,随后凭借其杰出的工作表现,从组长、班长、车间主任直到如今的电动车项目总经理,靠自己的努力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很明显黄总是个实干家,他不善言辞,没有什么豪言壮语,相信要得到必须要先付出,也正因为如此,他对于冒用商标、打擦边球、肆意抄袭模仿等侵权行为深恶痛绝,山东人的直率的性格特点在他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商标(trademark),它不同于古代的印记。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
同时商标也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我国现在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已经超过1200家,生产电动车相关零配件的企业更是超过了2000家,厂家之多,产品之多,都足以说明电动自行车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本身的生产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不高,简单的小作坊就能够加工出市面的流行产品来,于是,“克隆”便大行其道,这里面有企业间的产品外观与功能的抄袭与模仿,也有纯粹利益关系的恶性侵权与改造。据有关部门调查,电动自行车行业已成知识产权被侵的“重灾区”。商标侵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
捷安达车业作为业内起步较早、规模较大的电动车整车生产企业,从企业建立之初就比较注重自身商标及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对自身品牌都进行了正式注册。但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由于捷安达车业的产品外观时尚、质量上乘,在市场上受到普遍的认可与欢迎,销路一直很好,并使得“小羚羊”这个品牌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为了业内的传奇。这使“小羚羊”品牌成了争相追捧的对象,不少企业都想通过与“小羚羊”靠上点关系来拉动自己的销量,一批批“××小羚羊”为名的电动车铺天盖地而来,甚至在有的地区,一条街上就有近十家经销商经营的品牌带有“小羚羊”字眼。而在这之中,这些企业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在坑害了消费者的同时也给“小羚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直接损害了捷安达车业的利益。
所以黄总表示,对于行业内的侵权行为,捷安达是坚决反对的,这不仅是因为“小羚羊”的商标被冒用,使捷安达车业蒙受了经济损失,更因为一些恶意侵权的企业质量低廉,不知情的消费者误以为是捷安达车业的产品,极大损害了捷安达车业的声誉。捷安达车业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企业也一样,为了整个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必须与侵权行为做斗争。
另外,黄总还强调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少数电动车生产企业不注重自主创新,也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搞投机取巧,把模仿别人的产品技术作为自己发财致富的捷径,这是十分可耻的。首先,这对模仿的企业自身来说,他们永远不可能有创新和进步,他们只能跟在别人后面,捡些现成的果子,而永远走不到行业前头去;其次,对被模仿的企业是极不公平的,众所周知,新产品的开发需要经过大量前期的市场调研、确定项目、外观方案筛选、选定以及模型制作、小批量生产、市场信息回馈、批量生产等复杂的程序,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一个塑件产品的生命期却只有短短的几个月,而一旦被模仿,所有的这些投资回收就面临很大风险。
侵权者无须出多少力气便把别人的劳动果实占为己有,而凭借低成本压低价格而获取销售空间以获得利润。这对企业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最直观的表现是企业利润的降低,更重要的是,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的挫伤;再次,模仿的现象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一些厂家的恶意模仿,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而采用低劣的原料,使产品出厂时就在安全性能方面存在质量缺陷,这无疑给消费者的安全使用埋下了隐患。
黄总坦言,在短期内,我们也许无法做到杜绝整个行业的侵权行为。针对现在行业内“打擦边球”的情况,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而在在法律之外,不少地方协会与电动车生产企业可以自发的成立一些维权机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维护企业的利益。例如台州早在数年前就已经建立的维权组织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维护企业利益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国内电动车产业的高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愈加激烈,只有上规模、高质量、能创新的企业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维权行动是对自主创新、科学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对电动车行业更加持久健康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