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更突出了人性化,并对目前争议较大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各种助力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截至2007年底,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21.2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033公里,118个县市区通达高速公路;机动车保有量1527.4万余辆,驾驶人1305.3万余人。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也触目惊心,2007年,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867起,死亡5760人,受伤25807人,经济损失8302 .4万余元。制定一部符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为此,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对目前社会上争议较大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各种助力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法》第九条: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这条规定,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法制办张瑞军主任接受采访时进行了解释。对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已迫在眉睫,据统计,这种车辆在全省共有200多万辆,由于相对来说管理比较混乱,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上升的趋势。届时,这些车辆将登记挂牌管理。
电动自行车是否在登记管理的范围,这要看实际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时速超过20公里的车辆,不管采取何种驱动方式,都视为机动车,就必须登记注册。
“电动自行车设计的时速如果超过20公里就不属于自行车了,可划到电动摩托车,肯定是要实行登记管理的。”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法制办张瑞军主任介绍。
《办法》的实施还会遇到一个难题,由于交管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的目录里还没有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这些车辆就不能登记,问题如何解决呢?
张瑞军解释,为配合《办法》的实施,省政府会对这些车辆制定一个门槛目录,真正从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统管起来,哪些产品合格、哪些不合格都会有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这个过程会很复杂,所以这些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很难在《办法》正式实施的同时进行,可能会往后推一段时间。
《办法》增加人性化规定:驾驶员安全信息公开
该《办法》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突出以人为本,根据驾驶员和行人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性化规定。
驾驶员安全信息全公开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并及时公布、更新相关信息,为单位和个人查询提供便利。
增设交通标志提前公告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增设或者调换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时,应当在实施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进行宣传。
加强残疾人通道管理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毁盲道、人行道及其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