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特约修理者、生产者对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售后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山东省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特约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质量符合
GB17761 - 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是电动自行车行业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办法的企业三包承诺。
第五条
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实施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销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制造企业名称、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电动自行车;
(三)产品销售时,为消费者正确调试产品,并介绍使用的基本方法和维护事项、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合格证,当场验证商品编号;
(四)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解答消费者的咨询。
第六条
特约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或已使用过的零部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 30 日以上;
(二)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三)接受消费者对产品修理质量的咨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向销售者、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和特约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负责向销售者、特约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 , 并进行技术培训。保证在产品停产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包括:车架、前叉、车把、电机、控制器、充电器);
(四)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投诉,解答消费者的咨询。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换货和免费修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 7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及时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 15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 换同规格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因无同规格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换货或退货消费者应支付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换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折旧费为 1 ‰ 日。
充电器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影响充电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性能故障后没有修复价值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为消费者调换与整车相匹配的充电器。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充电器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注明更换的部件日期和编号等特征标记,加盖有效印章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售出 15 日内蓄电池不足额定容量 90% ,更换新电池。蓄电池三包期内发生故障,或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 60% 的 , 重新配组后应达到额定容量的 60% 以上。三包有效期限不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三包范围的,因生产者未及时供应零配件,造成消费者自送修之日起 60 日内未修复的,修理者应在消 费者的维修记录中注明原因,销售者应当凭此维修记录给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或修理期限超过 30 日仍不能修复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
第十五条
三包有效期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按法定假日后的第一日为三包有效期界满日。
第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
(一)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二)编号与登记号不符的;
(三)非特约修理者拆装造成损坏的;
(四)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五)冲撞锤击,超负荷及化学腐蚀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