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这些有脚踏的合格电动车 ,也不能上机动车道
▲仓山汇达广场斜对面的人行道,摆了很多待售的电摩
关注理由:
昨日下午,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电动车的合格标准,并明确规定,福州电动自行车将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由福州市质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后,向社会公布。今后,凡在福州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应符合这个目录。
【标准】
时速不大于20公里 重量不大于40公斤
《征求意见稿》明确,办法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动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车速 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二)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毫升;(三)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四)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公斤。
【监管】目录内产品方可销售、上牌
《征求意见稿》明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福州市质监部门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在福州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福州市销售。今后,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上述目录。
针对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上牌手续,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但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经福州市质监部门认定后可登记报牌,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目录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