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如果将这些花了二三千元购买并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的电摩,突然宣布作为机动车必须通过相应的准入条件(按照摩托车要求支付牌照费、年检费和考驾照等)才允许上路,消费能接受这样的条件吗?“电摩”在非机动车道的强势而在机动车道上的弱势形成强烈反差,使得电摩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危险性大大增加,这不仅对越来越拥堵的城市道路交通是雪上加霜,而且将电摩的骑行者推向危险的境地,这种可能产生的结果已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地批评。因此,无论是标准的制定者还是标准的执行者以及第三者对电摩国标的“基线”无法放在满足各方要求的“一致点”上。尤其是,电动两轮车产业已经被制造企业绑架在不能停步的战车上,通过产业高速发展来解决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与电摩国标存在的问题只能是积重难返,只有通过强制性的国标来实现产业的引导与发展。
没有标准的产品现象不可能继续存在下去,但制定国标方与执行方的企业都在为寻找利益平衡点而进行博弈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此大的产业规模,就业稳定等大问题已经上升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层面,足以有让电摩标准政治化之虞。而因实施电摩国标引发的市场销售下降的后果,让推行电摩国标者背上“黑锅”有失公允。
因此,电摩国标引起强烈的反对从既得利益的制造企业和经销商的角度来看是属于正常的现象,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上分析就显得浮躁和有失理性。
我们不得不承认,没有标准的产业是不正规的产业。让企业做产品没有标准的现在继续存在下去,与坚持长期发展的行业不利,更与市场不利。严重地说,做没有标准的产品,企业必将走进死胡同,总有一天没有标准的产品会被消费者、社会和相关的管理部门所终结,产业因企业做没有标准的产品而被断送。
综上所述,就可以知道,让电摩国标永远暂缓下去或者说对电动自行车核心指标实现重大突破,对社会不利,对企业发展不利,对产业的技术进步更不利。这一点已经在追求技术进步和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达成共识。问题是对于电摩国标和电动自行车国标的执行者需要什么样的标准?国标的制定方坚持什么样的立场?这实际上是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博弈。
通过制定实施电摩国标来消灭电摩产业,是制定电摩标准的摩托车行业之阴谋?制定方能有这么大的能耐而一手遮天!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电摩国标从三年前的讨论到现在实施前的被暂缓,充分说明,左右标准实施的并不是标准的制定者,而是标准的执行者。与其说,电摩应该归于摩托车行业管理,还不如说是摩托车没有资格来管理电摩。尽管两者同属于机动车,但性质完全不同。摩托车以汽油为动力,而电摩以电池为动力。汽油价格趋势性上涨是不容置疑的,而汽油大量使用对环境污染的问题,同样引人注目。我国乃至全球都在提倡低碳经济,我国政府去年12月底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没有包括电动两轮车在内的诸多的产业发展而壮大,恐怕难以实现这样艰巨而又宏伟的目标。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未来许多的摩托车企业将转向制造电摩。而电摩诸多的关键性技术还有待突破。如果电摩国标不能顺利实施,电摩产业的发展并不容乐观,有可能错过国家重视低碳经济带来的千载难逢的机遇。
是政府为了“扬汽抑电”的需要?现在哪一个政府会这样去博傻。尽管有些个别的发达的大城市在对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电动两轮车采取禁令不允许上牌上路,但越来越拥堵的城市道路交通,已经令广大市民埋怨不断,这种不近人情的对电动自行车也要禁的禁令遭到了社会各界猛烈地抨击。事实上,现在这些城市的禁令大有名存实亡的趋势。据粗略统计,我国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的城市不到5个。相反,许多的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提出对电摩车实行禁令的要求。
是电动车大企业在助推电摩国标的实施,借国标之名实企业“大鱼吃小鱼”之目的?实际上,三年以前电摩国标已经形成并征求广泛的意见与建议,那时的电动两轮车企业能有话语权的屈指可数,现在尽管有但不是很多,几家企业并不具备足够资格代表行业。事实上,这次国标出台前并没有对这些企业进行广泛的意见与意见的征求,或征求过,但未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许多企业存侥幸心理来对待电摩标准,发现即将实施的国标对企业产生严重的不利,才“幡然醒悟”。
作为一部国家制定的标准,其前提条件必须具备严谨、科学、有利于产品长远发展等诸多的要素。因此,电摩国标并不会草率出台。事实上,电摩国标历经三年多,反复多次听取各方的意见与建议,才于2009年8月出台并做出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决定。出台后引起如此大的强烈反响,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电动两轮车发展至今累积起来的矛盾。这个矛盾的焦点是,电动自行车的重量与速度必须要突破原有的规定,也就是每辆车的重量要大于40kg,速度要大于20km/h,而且突破的程度越大越好。突破的目的不言而喻,企业站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要求进入的门槛低,承受的各种成本负担轻,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至于制造的产品是否对社会有利,许多人心知肚明。
但是,电动自行车基本定义的重量和行驶速度等关键性因素能否进行重大改变,并让一些原本不具备骑行功能的电摩也归入电动自行车的范畴?看来这些矛盾的焦点还有待于专家、行业、企业、社会各界等来评判,最终还有待制定方来定夺。(蔡敦权/文 此作者系我刊特约撰稿人 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