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不足,低速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缺乏政府管制。我国传统汽车产业起步较早,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传统汽车的生产、销售、上牌、保险和维修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产业发展秩序良好。与之相比,我国电动汽车产业起步较晚,至今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
当然,作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不仅实施了引导产业快速发展的相关措施,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私人购买新能源车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而且实施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的相关措施,如《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然而,这些法律政策的调控对象仅是高速电动汽车,而非低速电动汽车。目前,仅有《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二五”规划》等少数地方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到低速电动汽车。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低速电动汽车的准入、生产、上路、年检等方面难以得到有效的政府管制,产业秩序发展难以规范。
三、关于解决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建议
为了解决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确保该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
夯实基础工作,逐步提升电动汽车的市场竞争力。为了解决电动汽车产销量较低的问题,应从基础工作做起,尽快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逐步发挥其比较优势。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在政府引导下,进行集中式充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建设,使其能够像加油站一样便利,消费者有充电需要时,就可以就近找到充电站或充电桩。考虑到充电站建设成本较高,不宜全面铺开,建议采用“以大城市带动中小城市”的策略,可集中优势资金率先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建立充电站。等机会成熟时,再向中小城市扩张。
二是扩大选择空间。可考虑降低电动汽车进口关税,并适时将进口电动车纳入补贴目录,降低消费者购买进口电动汽车的成本,进一步刺激消费。三是提高充电的便利性。加强快速充电技术的研发工作,在技术可行时,也可以考虑采用更换电池组件的方式,方便消费者及时补充电力。
此外,应进一步落实《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等文件,规范充电设施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行为,使电动车充电设施都采用、符合统一的国家标准,以便跨区域充电。
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进入产业链上游和中游环节。政府应转变职能,在做好规范和监督工作之外,还应主动服务企业,做企业“做不了”的事情,组织和整合好相关资源,引导企业解决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在电动汽车产业链条中,上中下游都不可或缺,只有各个环节实力均衡,才能保证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针对电动汽车产业存在的“下游较强、上游和中游较弱”的问题,可考虑通过以下措施加以调控和引导:
一是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重点支持从事电池、电控等核心技术研发及生产的企业,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方式,提升技术水平。
二是引导企业“走出去”。完善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为企业搭建“走出去”平台,鼓励有条件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赴海外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或者并购当地企业,充分利用国外市场的人才、资源、市场、技术等优势,推进技术跨越式发展,提升上游和中游企业的研发实力,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三是鼓励企业优先使用国产零部件。政府应出台相关措施,鼓励处于产业链下游的电动汽车整车组装企业选用国产部件,以此调动上游和中游企业从事关键产品研发的积极性,并带动充电设备、检测设备等相关行业的发展。
完善法律政策,规范低速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秩序。为了维持产业发展秩序,应加强法律政策制定工作,尽快出台规范低速电动汽车发展的相关措施。
一是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应尽快出台规范产业准入的相关政策,为符合研发和生产能力条件的企业提供便利,并坚决杜绝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该领域,严把入门关。
二是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应正视国内低速电动汽车消费需求迅速增长的事实,立足产业特性,参照《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制定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研发和生产的技术标准,使低速电动汽车及相关产品符合、具备统一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消除相关隐患。
三是加强牌照管制。可考虑将符合条件的低速电动汽车企业及其产品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为其上牌照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和方便消费者使用。
四是提供相应补贴。建议修改《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将补助范围从高速电动汽车进一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速电动汽车,以补偿这些低速电动汽车企业为提高其产品性能所支出的额外成本。
五是回收废旧电池。尽快出台规范低速电动汽车铅酸电池回收的法律政策,引导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及时回收废旧铅酸电池,避免出现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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