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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人士研讨昆明电动车管理 建议对骑行者进行安全培训

来源:云南网作者:综合
浏览:2014-2-21 9:57:03
[提要] 20日下午2点,旨在构建和谐交通的“昆明电动自行车管理研讨会”如期举行,12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士各抒己见,为昆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建言献策。

  昆明雄霸车辆管理所CEO、经济学博士 杨金林:

  非目录电动车主

  应考试合格才予注册登记

  派出所、交警对电动自行车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尽管矛盾较突出,但就整治行动本身而言,还是要感谢交警为良好的交通秩序付出的辛劳。

  虽然《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月1日实施,《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3年4月1日实施,但云南省的规定应该在全省实施,昆明市的规定应该修改到符合全省的规定,或者废止按照省规定来执行。所以,我认为昆明市交警就存在执行省规定不力的情况,比如,昆明市交警没有在2013年4月1日开始对非目录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使用过渡号牌。

  电动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城市扩张后兴起的一种人民群众觉得最为适合的交通工具,交警部门应该从群众需求这个角度多考虑,适当允许老百姓使用可以满足他们需求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的骑行者有诸多的违法行为,确实给城市道路秩序带来管理难度。建议骑行非目录电动车的人员,应该学习交通法规,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注册登记非目录电动自行车。另外,骑行电动自行车应该戴头盔,可减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程度。

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法制科科长喻南琴

  符合国标电动车销售应该得到支持

  西山区工商局是区县一级的工商行政监管部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执法的。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是允许的。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宏雷

  国标尚有效,省标市标都应遵从

  市面上出售非目录电动自行车,市民买了没法上牌,上路又被交警处罚或暂扣车辆,这种在生产、销售、上路管理方面出现的纠结状态,实际上都是对电动自行车的国标理解有分歧。

  我们律师经常用到的《合同法》第62条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的按照行业标准或者通行标准执行。最新的《标准化法》则提出四个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用《标准化法》中的原文来说,在公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后,地方标准应该废止。

  就电动自行车而言,国家标准目前还有效,云南省标准和昆明市标准都应该遵从国家标准。在电动自行车国标中,除3项否决项外,还有18个重要项,18个重要项只需15项合格即可。而昆明市标准最纠结的就是整车重量不超过40千克,但这只是重要项中的一项。超过40千克,也并不影响这辆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所以,昆明市不应该纠结在整车重量这一个指标上,对于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都应该注册登记。

  交警部门应该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违章、肇事、逆行、酒驾等行为开展执法管理,而不是仅盯住电动力有没有超过40千克一件事。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贾晋海

  电动车肇事赔偿已背离“谁肇事,谁负责”

  我现场勘查过很多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办理了不少理赔案,给我的感受是:对电动自行车赔偿的偏向,已经严重背离“谁肇事,谁负责”的原则,反而助长了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行,反正出了事故有机动车赔偿。

  我曾勘查过两起事故,都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规行驶,撞上了正常行驶,或是停止的机动车,最后,均由机动车负责出全部医药费,还要赔偿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自己摔倒时磕坏的玉手镯。如果交警部门在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时,均这般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给违法的电动自行车以可趁之机,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是难以遏制的。

  管电动自行车首先是管人的问题,而不是电动自行车超过40千克的问题。应该让电动自行车违法引发事故,让当事人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才能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省政府办公厅退休干部 林杨

  电动车管理的政策应进行社会影响评估

  电动车管理涉及数百万人,衣食住行的政策一定要慎之又慎。从当前来看,社会影响评估没有进行,到底这个法规有没有社会可行性、政策影响了哪些人一定要搞清楚,把不良反应降到最低。因此,出台政策一定要考虑老百姓的感受,交警部门要考虑这样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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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动车管理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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