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我部开展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经企业自查、省级环保部门初审、专家资料审查、各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和社会公示,我部形成了第一批10家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将持续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并对已公告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复核和抽查,发现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将撤销并予以公告。
附件: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
2013年4月16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铅酸蓄电池分会,中国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沈阳蓄电池研究所,各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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