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非机动车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
第五条 非机动车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得随意更改产品的定型技术参数。
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通行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交通管理需要,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措施。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九条 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
第十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以及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
对材料齐全,且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等装置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发放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交材料;对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四)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二条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牌证补发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单人驾驶。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残疾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证。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挪用、涂改。
第十五条 除自行车安装有固定安全坐椅,成年人驾驶时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