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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动车不上牌拟罚50元收费可能性不大
来源:大河网    2008-11-1 8: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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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条款引争议]

  电动车上牌属于“造法”没有授权涉嫌违法

  《条例》第11条~13条,设置了关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制度。那么,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登记上牌管理,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在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现在省政府没有规定过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建议删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2006年出台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没有涉及非机动车登记制度,省政府也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但是,郑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近50万辆,对道路交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没有实行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一旦肇事逃逸或被盗,给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和发还车辆也带来较大困难,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是必要的。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郑州市对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上牌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哪些非机动车进行登记上牌管理,上位法授权给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授权郑州市人大作出规定,郑州市自己这样规定,实际上是在“造法”,已经突破了上位法,涉嫌违法。

  公安许可停车场擅自扩大许可权

  《条例》第35条规定,申请设立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公安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郑州市机动车已达110万辆,而机动车停车场、位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影响郑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解决。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设立临时停车场由所在城市的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条例明确了市公安机关对设立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行政许可权,这与上位法有关规定及精神不抵触。

  而有的省直部门提出,国务院相关决定给予省辖市公安机关保留的许可权,仅仅是对于设立临时停车场的行政许可,本条例规定的设立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要公安机关审批,已经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扩大了许可的范围。犹如“白马非马”。

  同时,也有法律专家提出,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设在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停车场经营者归他们管理。把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行政许可权赋予他们,公安机关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有违市场公平原则。

  上位法没有规定校车无标罚款啥依据?

  《条例》规定,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客车,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和校车字样的,处以500元罚款。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驾驶人不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处以500元罚款。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无对校车不喷涂标志进行罚款的条款,不知此规定的上位法依据从何而来?

  郑州市人大只有“半格”立法权,其审议通过后的条例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现在,《条例》中尚有与上位法存在抵触或者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条款。这些与上位法抵触的条款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还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李敬欣 魏铭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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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动车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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