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报批稿设置的技术要求条款(也即型式检验项目)共有32项,其中强制性执行项目有25项,其余7项为推荐性执行项目:
老国标设置的技术要求条款 (也即型式检验项目)共有34项,其中强制性执行项目仅有3项,其余31项均为推荐性执行项目。
可以看出,新国标报批稿已将涉及安全、强度的一些整车性能要求和零部件要求均修订调整为强制性条款。相比于老国标,新国标的强制性条款已大为增加,标准性质的强制性程度已有极大提高。这将直接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现有产品的制造和新产品的开发定位等方面带来影响:对那些组装型企业则必须考虑零配件的选择如何才能符合新国标的规定:特别是对生产原来就已“超标”的轻摩化产品的企业造成的影响更大。
2、国标修订报批稿与老国标相比的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及其影响众所周知,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包括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是“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必须遵守的要素”。新国标给出的规范性要素的全部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 产品分类、5技术要求、6试验方法、7检验规则以及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其中第1、2章的条款内容是规范性一般要素:第3、4、5、6、7章包括附录A的条款内容是规范性技术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部分,给出了新国标的主要技术内容。新国标报批稿的修订重点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条款的设置原则,始终针对着电动自行车的车重、车速、电动机功率、可骑行性和限制摩托化。
GB 1 7761—20××(新国标报批稿)与GB 1 7761—1 999(老国标)相比规范性技术要素的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1) 新增加的技术要求条款有三项: ——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的防水性能喷淋试验要求(见报批稿的5.1。12):
【用以确保电动自行车在雨天骑行时不丧失其电动或电助动的骑行功能和安全。】
——增加了对电动自行车驱动系统静负荷的强度要求(见报批稿的5.2.2):
【按GB 3565—2005中29。1规定的方法,试验应在车架、脚蹬、传动系统、后轮部件包括变速装置等的组合件上进行。】一一根据电动自行车系自行车延伸产品的特性,增加了车架部分装饰件的宽度限制尺寸(见报批稿的5.2。1 0):【本条为抑制车身过大,也是为了防止摩托化,因而对装饰件予以限制为宽度不大于300mm。】(2)修改或以增加要求替代老国标相应的技术要求条款主要有:——在原有“电动自行车”术语和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自行车”、“行程” “续行里程”三个术语和定义(见报批稿的3和GBl 7761—1 999的3):【本条款规定除了符合GB3565—2005之外,列出的四个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强调电动自行车是一种能实现人力骑行并具有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其中增加的“续行里程”的定义, 专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根据实际生产和产品发展,在已有七种车轮直径系列的基础上,修改增加了71 0mm、6 8 5 m m、3 5 5 m m、3 04 m m、254mm五种轮径系列(见报批稿的4.2和GB 1 7761—1999的4.2):
【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的一种延伸产品,因此车架型式和车轮直径均采用来自自行车的系列。修订后的电动自行车轮径系列,从最小轮径254 mm(1 O”)到最大轮径71 0 mm(28”)囊括自行车的所有车轮直径。其中685rTlm(27”)轮径专用于智能型电动自行车,510mm(20一)以下为小轮径,已见之于折叠式车辆等的应用。】
——根据电动自行车增加主要结构件的强度和新型配件的应用,将整车质量(重量)适当予以增加(见报批稿的5.1.3和GB 1 7761—1 999的5 1.2):
【理由:根据电动自行车发展的现况,考虑到铅酸蓄电池已可安全地用到48V,整体式轮辐轮辋的应用,加强型车架和前叉的管壁增厚,以及普遍装有避震机构和强力车闸等,这些都是使整车重量增加的因素。因此最终修订审定结论同意将整车质量(重量)适当提高到48kg。
由于仍在遵照国家标委会要求再一次组织对公安交通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测试验证,此条款内容尚存在着不确定性。无疑将给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发产品的定位造成很大的影响,望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