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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政策
来源:产经网-中国质量报    2008-4-24 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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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南宁2003年5月中旬,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店进行清查,实施扣车、罚款等强制性处罚措施。

  福州2003年12月1日起,福建省福州市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可上路;电动自行车必须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出车把15厘米;禁止未满16周岁的人和无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准载人;电动自行车骑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以确保电动自行车行车安全和行车有序。

  无锡2004年3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市交通发展状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部分路段的限制通行措施,2004年6月15日起,未领该市市区牌证,或持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浙江2005年7月,浙江省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先公告,后登记"的方式:电动自行车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经公告后,再进行登记。

  泰州江苏省泰州市出台《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且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15公里。

  北京2008年3月26日,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举办了《2008年电动自行车技术培训班》,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就北京08年电动自行车上目录的最新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解读。

  据介绍,北京交管局日前对北京电动自行车上目录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对企业备案资料要严格审查,要加大检测力度,对车型、重量、车速及检测报告中的重要项目要严格控制。

  进入北京市场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即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而且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此外还要关注"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 "、"脚蹬与地面距离"等几个主要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有关部门最近公布,从3月1日起,对153款电动自行车因整车重量超重或最高车速超标等问题不给上牌照。据悉,之所以只对153款车不予上牌,而没有让其退市,就是给企业一个警示,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如果继续这种状况,则可能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不排除令其退市和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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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策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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