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面、最严厉、最彻底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出台了
[提要] 近日,福州市公布了经修改后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其中新增诸多条款,将于11月10号实施。
近日,福州市公布了经修改后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其中新增诸多条款,将于11月10号实施。
办法提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的原则,并对五城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01推行新式车牌按车牌分区域通行
办法提出,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内电动自行车采用新式号牌,分为黄色和蓝色两种,实行分区域通行管理。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黄色号牌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号牌领取之日起不超过4年。期限届满后,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车辆可以报废或者变更为蓝色号牌。
蓝色车牌行驶区域(一)三环路(含)以内道路;(二)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在其他县(市)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
02鼓励回收补偿
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在五城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回收补偿政策,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市民可持身份证、户口本、车辆行驶证等资料,携带电动自行车到指定地点办理回收补偿。领取补偿时需持有本人及同一户籍内16周岁以上人员签订的放弃新购买电动自行车权利承诺书。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新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本人和同一户籍内其他人员的新旧电动自行车均不予办理回收补偿
03现有电动自行车需重新上牌
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登记、分区域通行以及号牌有效期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施行前(也就是11月10日前),五城区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免费更换新号牌和行驶证。
办法提到,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前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污损、故意遮挡,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04取消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取消现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模式,新注册电动自行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限量发放黄色新号牌;黄色号牌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号牌领取之日起不超过4年。期限届满后,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可变更为蓝色号牌,或可报废车辆。
05严格停放管理
规范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取消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停放点位。对不在指定区域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搬离,并依法处罚;对停放在指定区域的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搬离;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个月后,对停放在三环路(含)以内和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区域,但未悬挂黄色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搬离。同时,开展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专项清理行动。
06加强行业管理
查处生产经营目录外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强化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加强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督促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将企业现有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统一更换为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统一车辆外观标识,鼓励推行末端投递站替代电动自行车配送,并加强对配送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07强化信用监管
充分运用信用手段,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严重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力度,将严重违法行为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保有量超200万辆 让道路“饱和”运转
在今年8月份,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会上,相关部门人士介绍,福州市上牌电动自行车总量目前约为209万辆,且每天都在增长,这与现有道路通行能力极不匹配。
今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后,很多城市都加强了对电动车的管理,出台了不少电动车管理办法。但福州市政府此举应该是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电动车管理办法,对城市的交通管理的确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管理之后,城市居民的正常出行能否得到保障,也是政府部门应该考虑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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