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环评审批取消,但这些误区需要搞明白!
[提要] 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虽说环评的行政审批即将取消,但电动车企业依然需要注意这些误区,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环保标准的下降,这三点需要注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从条例可以看出,审批、备案、技术评估环评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环评编制是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服务行为,并未禁止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政府暂时是不干预环评第三方的收费问题,不代表免费、不收费。千万看准了!
2、根据环办环评函。验收工作组须有专业技术专家,专家责任重大,不会随便签字的,毕竟不少前车之鉴在那里了。
3、根据环办环评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03环保压力会降低吗?不可能!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相比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重大调整: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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