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应用资金补助对象包括为本市辖区内购买并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的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的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机构。
推广应用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维护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及充换电运营监控服务网络系统建设等费用。
对上述符合条件的车辆,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对车辆购置补助原则上按照与中央补助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助上限。中央加地方财政用于车辆购置补贴的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的7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价格的70%,按车辆价格70%扣除中央和省补助后计算市财政补助额。
除汽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外,对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于2015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设施,在稳定、有效运行达3个月后,根据审计确认,可给予建设费用(不含土地费用)30%的市级补助,平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桩。对换电站、加氢站项目,根据省级补助标准,推广应用资金按1:1进行配套补助。
对面向私人用户的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非出租车),地方财政在推广应用期间按中央补助标准对租赁运营企业给予80%的购车补助。在2015年内开始生效的持续租赁行为,将按每车每月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租金补助。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用户直接向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本地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东莞的,购置补助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购置补助拨付给由生产企业授权并在东莞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相关车辆在东莞完成登记注册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地方财政补助。
转载请注明“电动车商情网”:http://www.cebike.com/news/html/201509/20150911110654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