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是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车,传统意义上大家都认为是有发动机的机动车。但实际上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不仅仅是这样。2015年6月8日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2015年5月14日15时0分许。在滑县王庄镇车店小学门口,被告人赵某驾驶电动四轮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杜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杜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将路边站立骑电动自行车的攸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杜某、攸金民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赵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224.4mg/100ml。该案民事部分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杜某、攸金民达成调解,赔偿杜某人民币2 000元、攸金民人民币3 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7258-2012)中规定: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案被告人赵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设计最高时速为30km/h,整车质量560kg,且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系由电力驱动的四轮汽车,属机动车。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被告人违反此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24.4毫克,远远超过了定罪标准80毫克。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杜某、攸金民进行了赔偿,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所以,请大家在驾驶具备最高时速应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大于40kg的电动车时,请勿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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