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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故事告诉你骑电动车不该有的习惯

来源:昆山日报作者:综合
浏览:2015-1-24 13:05:24
[标签]:电动车骑行,电动车安全,电动车违章
[提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价格低廉、骑行方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据我市交警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市电动车累计上牌数已经超过100万辆。但不容忽视的是,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攀升。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价格低廉、骑行方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据我市交警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市电动车累计上牌数已经超过100万辆。但不容忽视的是,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攀升。

  如今,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抢占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俗话说,电动车是“肉包铁”,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接下来,我们就讲述三个真实故事,希望能给电动车车主和其他交通参与者提个醒。

案例一:电动车闯红灯

  1月6日早晨,陆某驾驶小轿车沿震川路由西向东,在左转至珠江路时,突然一辆沿震川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蹿出,陆某避让不及,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陶某当场倒地受伤。据了解,事发时路口信号灯为东西向左转弯绿灯,电动车闯红灯。

交警分析:

  当事人陶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之规定,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陶某因为争抢几秒,不但让自己受伤,而且还要赔偿对方的修车费用,真是得不偿失。市交警大队交警提醒,无视红绿灯指示的电动车驾驶员,在过马路时一定要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一时的等候换回的也许是生命。

案例二:电动车抢占机动车道

  1月15日下午,周某驾驶小轿车沿前进路行驶至鹿城路路口东侧路段靠右停车,后座乘客在开车门时,驾驶电动车沿前进路机动车道行驶的梅某因躲闪不及,一头撞到车门上,造成梅某倒地受伤。

交警分析:

  当事人梅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亦是十分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车辆各行其道,是为了安全,然而很多电动车驾驶员宁愿冒着生命危险,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为的只是一时宽敞和方便。交警介绍:“这种不按车道行驶的行为是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中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不仅会扰乱机动车的正常行车,而且一旦发生事故,最易受伤害的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

案例三:电动车逆向行驶

  2014年12月13日上午,卞某驾驶电动车沿震川路西大桥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他行驶到朝阳路合兴路,他没有穿过朝阳路正常行驶,而是左转弯沿着朝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向东继续逆向,与此同时,在朝阳路玉虹新村东侧公交车站台,一九岁女孩正与父亲去公交车站台等车,就在女孩穿过人行道的刹那,卞某来不及刹车便撞上她的左脚踝,整个前车轮亦压在小女孩的背上。

交警分析:

  当事人卞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一定责任。

  一些市民常常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是在节约时间、寻求简单方便,殊不知很多貌似“省时”“便捷”的背后,常常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广大市民应该学会切实保护自己,养成文明出行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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