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虽是老少皆会驾驶的交通工具,但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达到16岁,未满16周岁的人员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在责任认定上考虑这一情节。2014年11月27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认定由该少年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其还未成年,由其父亲替代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从东向西驾驶的电动车将在一小区将原告撞倒止其骨折,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先后带原告到医院检查治疗,原告在医院住院91天,住院期间,原告由其母亲陪护。另查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被告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将原告伤撞,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因被告系未成年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75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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