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获悉,为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警方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在市区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禁止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
在以上禁行区域内的道路和桥梁(含引桥)仅允许在五城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超标准、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以及五城区外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
三环路(含主辅路)与非禁行道路相交的所有路口,禁止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穿行。
违反上述规定在禁行区域、路段和桥梁(含引桥)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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