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博湖县工商局立足工商职能,结合辖区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较多的实际,对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有效规范了电动车经营行为。
据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车的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时速低于20公里并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而超标电动车的行驶时速多为30公里以上,严重超标的可达每小时60公里以上,大大超过国家标准。检查发现,我县近50%以上的电动车存在超标现象,街面上的电动车品牌杂,型号多,样式奇,无论外形,还是体积、质量、速度都与摩托车非常相近。
此次专项检查,通过严查市场主体资质,重点查看电动车合格证等安全质量相关手续,规范电动车行业合法经营,确保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安全上路。对检查发现的2种品牌的8辆不合格电动车进行了下架处理,禁止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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