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交通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法规不完善、管理难度大等原因,也引发了日益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为此,张之永等12名省人大代表呼吁—— 电动车管理亟待立法。
在前不久召开的省人代会上,邢台市代表团张之永等12名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议案,被最终确定为交由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议案之一。
“我之所以关注电动车的立法,也许与我的职业经历有关。”作为议案的主要牵头人的张之永是一名资深执业律师,他说,这几年办理过数起电动车伤人纠纷案件,由于当前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的地方甚至还是空白,办案中深感无奈。
他说,由于电动车目前属于非机动车管理,无牌证,驾驶人员没有经过交通安全教育学习、没有驾驶证、驾驶技术生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再加上此类车辆本身制动性能不佳,稳定性能差,造成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比例占事故总数的近30%。而且,交通违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行为也比较突出。
张之永说,现在全国已有不少地方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比如,广东江门全市实行超标电动车上牌登记制度,浙江台州推广电动车登记备案制度,福建泉州市区电动车推行注册登记制度。此外,云南、上海、武汉等省市已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然而,作为电动自行车普及大省的我省这方面法规却依然是个空白。因此,加快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进行立法,为实施严格管理提供执法依据,就显得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张之永说,电动自行车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工程,仅靠公安交通部门是无能为力的。为此,他们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公安、工商、环保、市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
张之永发现,多年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然而,目前市场上的电动车依然超标严重,且大多消费者对国家标准也“不买账”。为此,他们建议,我省对电动自行车应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销售登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为加强源头管理,他们建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针对电动自行车用户没有参加法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往往得不到落实的现实问题,他们建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为确保管理部门对违规者处罚有法可依,张之永等在建议中还详列了有关罚则,比如,他们建议: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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