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南宁市试点推出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此举有利于解决电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
从今年1月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率先在南宁推出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分30元和50元两种。事故损失超过100元的作为起保金额,其中30元保险费的最高赔付金额是6万元,50元保险费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0万元。只要年满16周岁以上、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参加投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推出一个多月来,有十几家电动自行车销售车行与保险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目前,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80万辆,2012年,发生在青秀区的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达2000起,占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的三成以上。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推出后,对于涉及这类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后赔偿保障是个非常有利的支持,这类保险对于化解事故纠纷有着积极意义。
新闻链接 3月起挂车无需投交强险
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从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不再审核、收存挂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监会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挂车自3月1日起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由于挂车自身不具有动力装置,只有在和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上路行驶时,才构成机动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可能独立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挂车已脱离其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实际由牵引车驾驶人控制,因而要求挂车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显然不合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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