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车行业加强管理,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做了明确规定。 |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
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不得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以及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装置。
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按照要求处置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销售商承担。
《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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