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1000元罚款。
《办法》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上路可罚款1000元
海口交警表示,2012年1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一般情况下都是当日办结。
凡是驾驶《办法》施行后购买的或是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办法》施行前购买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黄色电动车号牌有效期两年
电动车号牌为单面反光,上面有“海(电动自行车)口”字样,下面一行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两种。
其中,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蓝底白字白边线号牌。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核发有效期为两年的临时通行证和(黄底黑字黑边线)临时通行标志。
消费者今年购买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车有权要求退货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环境保护局、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联合发布《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201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市民应购买纳入《目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同时,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