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管理电动车的法律,既要管电动车主,又要管职能部门,这才是一部平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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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终于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了,这是好事。
海口市的电动车之所以乱,之所以一度无人想管、愿管、能管,根源就在于管理无法可依。于是,有关部门管无可管,干脆不管。
现在,有关部门终于要把电动车这只四处乱窜的“怪兽”装进地方法规的笼子里了,这是符合法治原则的,值得肯定。
但看了媒体对电动车立法听证会的报道,觉得有一点不吐不快,这就是听证会辩论的内容,似乎全部集中在电动车主一方。比如,电动车的上牌、电动车主的年龄限制、电动车限载少年的数量、电动车的使用年限、对电动车违规的罚款数额大小等。似乎没有人提到,要把有关部门应该怎么为电动车出行提供方便,提供服务写进法律里。在这里,法律似乎只对准了电动车主,却忘了管理部门的管理也是需要“管理”、需要规范的。
对电动车要管,甚至要严管,这并无太多争议无此,则无法杜绝当前的电动车乱象。但是,笔者认为,法律既要规范电动车主的行为,使其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秩序,又要规范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其为电动车出行提供服务的职责。就是说,管理电动车的法律,既要管电动车主,又要管职能部门,这才是一部平衡的法律。
具体而言,政府现在要立的法,除了要对电动车上路作出种种规范,也要对电动车的管理者作出种种约束。比如说,规定电动车不能横穿马路,但也要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规划好电动车过马路的路线;规定电动车不能上机动车道,也要规定有关部门有责任建设充分的非机动车道供电动车行驶;规定电动车要上牌,也要规定负责上牌部门的服务内容;规定电动车主不要这样不要那样,也要规定管理部门要这样要那样。总之,就是电动车主和管理部门的权责要各自对等,电动车主既然要利用电动车的便利,就要为此负担相应的责任;同样,管理部门既然要行使管理电动车的权力,那么就要担起为电动车主提供服务的责任。这样才符合权责一致的立法原则。
如果政府出台的电动车管理法规,都是规定电动车主应如何如何,而管理部门应提供何种服务则付之阙如,或者只有那么不痛不痒的一两点规定充充门面,那么,我可以大胆断言,这样的法规不会得到电动车主的支持,它的立法目的也不会达到,最终肯定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样的结果,当有违立法者的初衷。所以,立法者应考虑,如何使管与服务结合起来,使之达成平衡。
对电动车,既要严管,更要服务。把电动车主服务好了,管理就会更加顺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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