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记者从南昌市公安交管部门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持有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将禁止在南昌市市区通行。
南昌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是根据2008年《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持有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为3年,至今年将3年期满。
据悉,禁止通行的南昌市市区包括下列区域:高新大道、昌南大道、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围合的区域(不含昌南大道);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南斯友好路、昌九高速公路、双港东大街围合的区域;南昌大桥、八一大桥、赣江大桥、英雄大桥。
凡在2008年办理了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可由车辆所有人自行处理或自愿将车辆提前统一报废。车辆所有人自愿将车辆提前统一报废的,每辆车可获得政府补偿款200元和市公交公司赠送的200元公交卡,以及车辆报废残值费。办理车辆提前统一报废补偿的时间自7月10日开始,8月31日结束。办理车辆报废补偿的地点为市公安局交管局所属大队协作的社会停车场。
申请办理车辆提前统一报废补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完整的车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需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车辆临时通行证原件和临时通行标志。9月1日后仍驾驶持有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车在南昌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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