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按照拟修改的《规定》,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接听手机、戴耳机,否则将处以50元罚款。禁止骑电动车戴耳机是否管得太“宽”呢? |
边骑电动车边戴着耳机听歌?手机响了自然而然地接个电话?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在长沙开幕,会议听取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说明。按照拟修改的《规定》,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接听手机、戴耳机,否则将处以50元罚款。(《潇湘晨报》5月24日)
不能怀疑“禁止骑电动车接听手机、戴耳机”的制度初衷善意。因为电动车速度较快,驾驶者接听电话或者路上听音乐很容易分神,导致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大于天,管制一下“骑电动车接听手机”似乎也无可厚非。只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正如骑白马的不一定是唐僧、还有可能是王子,戴耳机的不一定是听歌、还有可能是个性,禁止骑电动车接听手机或者还情有可原,但显然没有必要连戴耳机这种细节行为都要“一刀切”,纳入行政管制的范畴。
其实,最该管制的不是骑电动车戴耳机,而是开车听音乐。开车过程中,车内播放音乐,恐怕是很多人的行车习惯,这样的习惯显然并不利于交通安全。但我们看到,虽然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中有禁止驾驶员开车“接听手机”的条款,但却没有不准驾驶员开车听音乐的明文规定。可既然连骑电动车戴耳机都要罚款了,是不是也该对汽车驾驶员开车放音乐予以禁止呢?可要罚款似乎在道理上也说不过去汽车上配置音响设备合法并符合国际产业标准,总不能让之成为一种无用的摆设吧?
按照“禁止骑电动车戴耳机”的管理逻辑,不仅骑电动车戴耳机影响交通安全,走路戴耳机、骑自行车戴耳机同样都会是一种交通安全隐患。那么,下一步是不是要继续细化制度管控的范围,把上述行为统统一起禁止了呢?当然,就算有禁令高悬,现实中也没有多大的可操作性,只能沦为形式主义和纸上文章。
因为制度管控的对象是公共社会,所以制度本身要具有“公共性”在合理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权利,兼顾公平正义。换言之,制度管控与公民权利之间有着明晰的分界线,不能有丝毫的越界。在某种意义上说,原本保障公共权利的制度有了侵犯公民权利的嫌疑,良好的制度初衷异化成了一种制度性的吊诡,这只能意味着制度本身出现了问题,有了越界的迹象不在于该管不该管、管得太严还是太松,而在于管得太“宽”。法律制度不是万能的,因此除了制度规则之外,我们还有道德规则和文明规则,制度管得太“宽”,道德与文明规则也就失去用武之地。事实上,制度的归制度,文明的归文明,违规违法行为与不文明行为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骑电动车戴耳机或者“做小动作”之类的社会不文明细节,制度切莫插手大包大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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