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哈市道外区太古街的吴先生骑着新买不久的电动自行车去滨江站,因其所骑的车超过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车重不超过40公斤、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的标准,车被交警扣留。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从5月份开始哈市交警部门对违反“限摩令”的行为开始处罚。同时,交警在执勤中发现,一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从5月11日到20日期间扣留了35台交警部门认为超标的电动自行车。
在交警给吴先生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记者看到,收缴一栏上写着“二轮摩托”。吴先生对于交警部门把所骑电动自行车被列为摩托车并不认可。
吴先生和他的朋友张先生都有电动自行车。吴先生的车被扣留后他们查了很多资料。“虽然被扣的车确实超过了“车重不超过40公斤、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的标准。但是目前国家没有把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列为摩托车管理范畴,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而摩托车则是机动车。”张先生认为交警不应把电动自行车列入“限摩令”的取缔范围。哈尔滨交警队新闻科赵鹏科长表示,根据《交通法》,车辆只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分。因此,把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为摩托车管理,而摩托车则按机动车进行管理,也就把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了“限摩令”。
记者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上看到,该委员会2009年12月16日发出《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把计划2010年1月1日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也就是说,“车重超过40公斤、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列入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管理范畴”的规定被暂缓实施了。
在采访中,很多市民反映哈尔滨市政工程较多、公交难坐、打车困难,电动自行车可方便市民出行,不应该把电动自行车列入“限摩令”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