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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买卖电动车要签合同 或在全市推广
来源:福州新闻网(陈鹤 郑明 吴黎芳)    2010-5-11 8: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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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商家若销售不符合国标、改装、拼装或其他非法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无条件退货,并获得双倍赔偿。

  买车有购车合同,可买电动车也要签合同,却是件新鲜事儿。10日,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将该局近日制定的《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电动车销售商手中。合同中规定,商家若销售不符合国标、改装、拼装或其他非法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无条件退货,并获得双倍赔偿。

  新合同主要有10个内容:

  一、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品牌、生产厂家、型号、车架号、电机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交(提)货方式、时间及地点;

  三、质量标准,约定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上述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并附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

  四、商家对质量负责的期限不得低于生产厂家的“三包”期限,并鼓励商家作出长于厂家“三包”期限的规定;

  五、随车免费提供的配件、赠品及其数量;

  六、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并约定购买者付款后,商家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七、违约责任,约定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属于改装、拼装或者其他非法的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应当无条件为购买者办理退货手续,并支付价款双倍的赔偿金;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告知购买者售后服务点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十、合同一式两份,商家、购买者各持一份。

  据了解,晋安区共有16家合格电动车销售门店,10日均接到工商部门关于推广使用《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的行政指导。据工商人员介绍,目前《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在晋安区做试点,如果效果好,有可能在全市推广。

关键词:福州 晋安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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