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有购车合同,可买电动车也要签合同,却是件新鲜事儿。10日,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将该局近日制定的《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电动车销售商手中。合同中规定,商家若销售不符合国标、改装、拼装或其他非法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无条件退货,并获得双倍赔偿。
新合同主要有10个内容:
一、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品牌、生产厂家、型号、车架号、电机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交(提)货方式、时间及地点;
三、质量标准,约定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上述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并附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
四、商家对质量负责的期限不得低于生产厂家的“三包”期限,并鼓励商家作出长于厂家“三包”期限的规定;
五、随车免费提供的配件、赠品及其数量;
六、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并约定购买者付款后,商家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七、违约责任,约定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属于改装、拼装或者其他非法的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应当无条件为购买者办理退货手续,并支付价款双倍的赔偿金;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告知购买者售后服务点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十、合同一式两份,商家、购买者各持一份。
据了解,晋安区共有16家合格电动车销售门店,10日均接到工商部门关于推广使用《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的行政指导。据工商人员介绍,目前《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在晋安区做试点,如果效果好,有可能在全市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