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凤凰”原是“一家门”
在上海市民中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凤凰牌”商标系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并独占许可给了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使用。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却出现了车身标有 “凤凰车件”、“上海凤凰车件”字样的自行车和电动车,其生产厂家是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
对此,金山开发公司和凤凰自行车公司一纸诉状将凤凰车件公司告上法庭,诉其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然而与一般“山寨品牌”傍名牌不同,此案中的原被告其实曾是地地道道的“一家门”。 原来,被告改制设立前曾是原告下属的零件生产厂,而原告金山开发公司的前身曾是凤凰车件公司的控股股东。
双方曾协议使用“凤凰”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曾是自己的零件生产商,本没有竞争关系,但2006年底被告也开始生产整车了,并在显要位置使用“凤凰”名称,造成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系,抢占了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和优势。
但被告却表示,2003年股权转让协议上,并没有约定必须更名,且当时是否更名的决定权在金山开发建设公司手中,因此他们认为既然没有更名,就是“各方同意保留沿用企业名称”。
在法庭上,双方均表示还曾就“凤凰”的使用问题在2008年12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但对此凤凰车件公司却认为,2008年之前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名称,后双方签订使用协议,被告使用被告单位全称。对旧标示产品,被告的义务是清理,而清理的级别是总经销商。
被告称证物是假“凤凰”
法庭上,原告还提供了一辆购买于江西南昌、经过公证的“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电动车作为物证,但对此被告却称这辆电动车并非自己生产:“助动车是假冒被告而不是假冒原告。”被告还称,他们已向当地工商局举报,查处后发现被控侵权的电动车是假冒被告的商品,“被告的品牌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但原告针锋相对地提出:“被告举报的产品是不是本案中涉及的产品,是不是同一批呢? ”
当天,法庭并未对该案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