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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自行车现双胞胎 商标侵权案开审
来源:新闻晚报 (范献丰)    2010-4-26 15: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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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双胞胎”凤凰闹上法庭,原被告双方还曾是“一家门”。

  不少 “老上海”都记得结婚“三大件”之一的凤凰牌自行车。没想到,这一上海人心目中的代表性品牌如今竟闹出了 “双胞胎”,更没想到的是原被告双方还曾是“一家门”。

  日前,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自家人闹出“双胞胎”品牌的案件。法院未当庭宣判,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两“凤凰”原是“一家门”

  在上海市民中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凤凰牌”商标系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并独占许可给了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使用。

  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却出现了车身标有 “凤凰车件”、“上海凤凰车件”字样的自行车和电动车,其生产厂家是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

  对此,金山开发公司和凤凰自行车公司一纸诉状将凤凰车件公司告上法庭,诉其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然而与一般“山寨品牌”傍名牌不同,此案中的原被告其实曾是地地道道的“一家门”。 原来,被告改制设立前曾是原告下属的零件生产厂,而原告金山开发公司的前身曾是凤凰车件公司的控股股东。

  双方曾协议使用“凤凰”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曾是自己的零件生产商,本没有竞争关系,但2006年底被告也开始生产整车了,并在显要位置使用“凤凰”名称,造成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系,抢占了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和优势。

  但被告却表示,2003年股权转让协议上,并没有约定必须更名,且当时是否更名的决定权在金山开发建设公司手中,因此他们认为既然没有更名,就是“各方同意保留沿用企业名称”。

  在法庭上,双方均表示还曾就“凤凰”的使用问题在2008年12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但对此凤凰车件公司却认为,2008年之前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名称,后双方签订使用协议,被告使用被告单位全称。对旧标示产品,被告的义务是清理,而清理的级别是总经销商。

  被告称证物是假“凤凰”

  法庭上,原告还提供了一辆购买于江西南昌、经过公证的“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电动车作为物证,但对此被告却称这辆电动车并非自己生产:“助动车是假冒被告而不是假冒原告。 ”被告还称,他们已向当地工商局举报,查处后发现被控侵权的电动车是假冒被告的商品,“被告的品牌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但原告针锋相对地提出:“被告举报的产品是不是本案中涉及的产品,是不是同一批呢? ”

  当天,法庭并未对该案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关键词:凤凰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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