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电动车的快速发展相比,其管理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在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副主席、民进省委副主委、市委主委魏刚呼吁,我省应尽快制定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法可依。
魏刚指出,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等特点,已成为许多人的代步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车定义为非机动车,但由于行业内生产不规范,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在造型、性能上与国家标准不尽一致。加上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至今没出台,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立法治理电动自行车乱象已是迫在眉睫。
魏刚建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到交管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才可上路。转借、挪用、涂改或使用假冒、失效的号牌、行驶证的行为,都应给予处罚或对车辆进行查扣。市中心城区应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其他市县可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电动车拥有量,规定禁行区域和禁行时间。市民购车后,不得拆除限速器等影响车辆速度、制动等安全性能的部件,违者应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