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内市场需求的加大,不仅吸引了外资企业的进驻,而且带动了国内企业的蓬勃发展。面对中国庞大的市场需求,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如:广州某一电池回收企业可以回收处理旧电池 20T/ 天,但是仅仅回收到了 15T/ 年的量,而且大部分电池是从海关缴获得来的。如:北京一外资回收利用电池企业,可以达到 150T/ 天的处理能力,而且开发的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却苦于没有足够的废旧电池而不得不向国外进口旧电池;另一方面,数以百万吨的旧电池被填埋在垃圾填埋场。以中国年产销电池超过 150 多亿只的巨大数量,现在的企业还不能完全消化,可喜的是,随着环保产业的发展,处理企业正在增多,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处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废旧电池处理企业完全有足够的处理能力。
与国外回收技术的对比分析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回收技术普遍较先进,这是由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决定的,但中国改革开放 30 年来发展迅猛,许多技术和设备达到了或接近国外的先进水平。如陕西省西安市废电池的回收工艺为物理?D化学常温无害处理,技术先进、可靠,基本达到了产业化要求,为中国废电池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中国回收处理产业所具有的优势,一是中国的废电池总量巨大,为市场提供了基础,二是人力资源丰富,庞大的人力市场提供了低的生产成本;三是深厚的科研力量,科研人才不断涌现,为不断发展的环保产业提供了后备军;四是加大对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投入这一政策性导向,决定了环保产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也将极大调动回收处理企业发展积极性。
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经济可行性分析
废电池回收利用的成本可以归结如下:
废电池从众多消费者手中集中到废电池处置场所的费用。
废电池在处置场所进行处理时所需的生产性支出。
废电池回收所得产物的销售成本和财务管理成本。
回收利用废电池过程中的环保费用。
通过政策上的扶持,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改造,电池生产的低汞化和无汞化,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有效地降低了回收利用中的成本,降低了处理的难度,容易实现规模化和产业化效益。
废电池回收利用的收益表现:
从回收利用过程中所得材料的销售收入。以中国每年可以生产 100 亿只电池计算,全年可回收 15.6 万吨锌, 22.6 万吨二氧化锰, 2080 吨铜, 207 万吨氯化锌, 7.9 万吨氯化铵, 4.03 万吨炭棒,还有各种有色贵金属的回收价值更高。再者,由于行政上的罚款,提高了普通电池的生产成本,从而不得不提高普通电池的销售价格,再而人们会选择性价比高的新型电池,这有利于电池的更新换代,从而促进电池产业的升级。从另一侧面也是提高了新型电池的利润空间。
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的治理
废电池的综合利用可以采取清洁生产管理模式,调整产品结构,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在电池制造业大力开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的绿色工程,建立绿色标志,绿色产品等。但废旧电池在回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废水废气,这是生产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在完善技术水平的同时,也要积极做好废水废气的治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回收和利用废旧除了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还有巨大的环境效益。具体表现在:废电池的回收直观地表现为减少了废电池等的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压力;同时美化了环境,减少了大气、水、土壤等的污染,很好地保护了人们的身心健康。
相关立法情况
2008 年 9 月 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当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该法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总则第一条称,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该法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 ( 人民币,下同 )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 ( 草案 ) 》此次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主要的修改是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将本法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适当的。
此外,对于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该法根据实际情况,没有作出规定。而是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