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拟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追踪
【读者反馈】
限制电动车,市民有话要说
一石激起千层浪,昨日(9日)燕赵晚报《我省拟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一文刊登后,收到了大量读者反馈。
许多读者对交管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的立法初衷表示理解。手机号为139****6297的读者说:“我看了文章标题就很感慨,太及时了。电动车太快!我总是提心吊胆,昨天还看到一个骑电动车的将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孩撞倒,这种车威胁太大,确需管理了。”
同时不少读者提出:对不同类型的电动车,是否应区别对待?手机号为138****6743的读者认为:对电摩和大型电动三轮应该上牌照,对轻型电动自行车不应该限制。但电动车销售者宋先生提出,现在简易电动自行车和摩托式电动车只是外形不同,速度基本一样,只限制电摩也不公平。
一些读者赞成上牌照,但提出手续要简,收费要低。电话为815***62的读者说:“应免费为电动自行车上牌照,不应以收费或罚款为目的。”
还有不少读者提出,不应只管电动车使用者,应从生产厂家那里把好源头关。电话为159****6406的读者说:“把生产厂家管好,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就行了,法不用出台。”
一些反对限制电动车的读者提出,应给电动车以更大的路权。电动车销售者宋先生说:这几年机动车道不断拓宽,非机动车道越挤越窄,既然电动车拥有者众多,在道路上也应平等考虑它的路权。
有的读者提出了这样的预测:“其实现在是个过渡时期,等都换成电动车后,矛盾就会消失,没必要限制。”
【问题延伸】
管理电动车,几大问题绕不开
昨天也有不少读者提出:给电动车立法,将涉及一些难解的技术性问题。根据他们的反馈,和以往对电动车问题的报道,记者整理出以下几大问题:
问题一:上牌照,庞大工程能否真正落实?
假如给电动车上牌照,那么车主姓名、车架号、电机号等基本信息应在登记之列。如果车子丢失或报废,应去注销,如果转让给别人,应办过户,如果主要部件(如电机)更换,应去修改登记资料。电动车经销者宋先生认为,电动车数量这么多,上牌照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据我了解,一些外地城市也曾试行过上牌,但就像当年交管部门曾为自行车上牌一样,最终随着自行车的广泛普及而不了了之。”
问题二:随意去掉限速装置,怎么解决?
电动车在出厂前,为了使其速度能够限定在20公里内,许多厂家都安装了限速装置,这种电动车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但是到了销售或使用环节,为了满足图快的心理,许多电动车的限速插头被拔掉了。这样,速度大大超标,这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假如某个部门对上市前的电动车技术审查,有限速装置合格,允许上牌后,限速装置被去掉,就可能经常超速,那么,这种把关不就形同虚设吗?而如果不能真正限制行驶速度,上牌照究竟还有多大意义?
问题三:慢车道上,如何测定超速?
按规定,电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这种车道目前都没有装测速装置。行驶中的电动车是否超速,交管部门无法鉴定,更无法查处。
以上问题,记者反馈给省交管局车管所主任张斌。他说,这些问题他们也注意到了,在《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起草中,一定会充分考虑,力争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业内看法】
立法要倾听被管理者心声
对于引来议论纷纷的给电动车立法,业内人士是如何看待的呢?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王明起老师,长期从事交通法规教学,曾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听证陈述人之一,记者采访了他。
王老师认为,起草《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应当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以人为本、珍爱生命,便民、利民”的原则。现阶段电动自行车是市民方便快捷的出行工具,电动三轮车是小生产者谋生的工具,所以一提到立法管理,电动车拥有者就会非常敏感。电动车的生产与购买是为了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对其立法管理是为了道路交通的安全,也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二者目的一样,但管理与被管理却往往是对立的矛盾,关键是在立法时,如何找到使各方满意的平衡点,需要大量调研、广泛听取民意,尤其是要倾听被管理者的心声,立法需要慎之又慎。制定出一部“以人为本、珍爱生命、便民利民”的好法规,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全体民众的期待。
【未来展望】
省法制办:公众还有机会表达建议
省法制办宣传处处长赵树堂告诉记者,将来如果交管部门把《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报上来,按程序,省法制办将依法审查,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还将听取公众意见。一份草案,当修改成熟、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涉及不同部门矛盾可协调时,再交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在这个过程中,群众意见对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具有重要意义。“现在规定所有政府规章(地方法规的一种,以省长令形式颁布)都必须上省政府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届时,市民可以积极反馈自己的想法。这些意见或建议将成为修改草案的重要依据。”(吴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