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街头的电动自行车日渐增多,道路交通隐患也随之增多。对这类新型交通工具是禁止还是疏导和加强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起草的《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最近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该征求意见稿就以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把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之列:“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界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概念:是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事实上,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车速普遍超过设计生产标准所规定的20公里/小时,甚至有的超过了50公里/小时,加上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导致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大幅度上升。对此,我国有些城市采取了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城市道路的办法,而深圳市的做法是加强管理、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非机动车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但是市政府可以根据交通管理需要,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超过2.2米。(方兴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