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到底要不要进行登记?在山东省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过程中,这一问题引起各界争议,在办法草案中也几经变换。记者获悉,山东省暂时不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22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的该法草案做如此规定。
在9月11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14次会议上,提交会议讨论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第20条规定“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在22日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该条被修改为“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可以看出,这次修改没有明确提出“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种非机动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员说,新规定仍是明确了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登记的原则,但具体哪些种类则没有规定,而是交给了省政府来规定。该人士说,我省暂时是不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了,至于将来是否要登记还要看省政府的规定。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员介绍,现在全国已有20个省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各地立法大多采取“捆绑式”规定,即明确列出电动自行车等几种非机动车,再加上兜底的“以及其他省政府规定的非机动车”,我省一开始采取的是这种规定。但立法中发现,明确列出电动自行车需要登记招致不少阻力。所以最后还是去掉了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我省暂时不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至于将来是否要登记还要看省政府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