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首次对道路交通综合性立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已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71条,对车辆及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综合性地方立法。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国务院于同年颁布了实施条例。据山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多年来我省在道路交通工作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有不少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作为交通大省,至2007年,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21.2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1527.4万余辆,驾驶人1305.3万余人。2007年,全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867起,死亡5760人,受伤25807人,经济损失8302.4万余元。
电动自行车上路要先登记 自行车可不登记但必须定期备案
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些每天行驶在道路上的非机动车由于没有登记,造成了管理中的“盲点”。对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量和保有量发展迅猛,部分生产厂家违规生产超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使这部分车辆出现摩托化趋势。
草案为此提出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草案规定,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销售单位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建立台账,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人车相撞分四类情况赔偿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将按四种情况赔偿。
草案提出,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四种情况而定。
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 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如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小区需配建停车场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需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等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草案还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按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配建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公共停车场(库)还应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影响机动车停车的障碍。 居住区行车限速每小时20公里 目前国内的高速公路都设有最高时速,但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速度却没有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所有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上下渡船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每小时为20公里。
交通管制时公交专用道可被借用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应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车时,只准许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驶回原车道。(黄强 李然 杨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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