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下午,福州市民陈先生反映,自己用了不到半年的电动车,充足电后的实际行驶里程只有销售商承诺的一半,于是想更换电池,却被告知更换后的电池保修期仍要从电动车购买之日算起。
陈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0月,他在仓山区电动车连锁店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店里工作人员告诉他,电池保修期为一年,充足电后,电瓶车可以跑50公里左右。今年1月,他发现即使每次充满了电,车的行驶里程只有30公里。
店里工作告诉他,如果检测后证实是车内电池的问题,他们同意更换电池,不过陈先生的电池保修期依旧要从购买电动车那天开始计算。陈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电池的保修期应该从使用之日算起,而不是购车之日。
电动车连锁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重新计算保修期是店内的规定。3日,记者走访了市内其他一些电动车商行后发现,目前大多数车行对新换产品的保修期都是从产品购买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更新部件日起计算。
对于这个问题,福建义通律师事务所李文德律师认为,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而按照《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电池在此目录中。因此,陈先生电动车的电池应该自更换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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