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消费者刘先生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存在安全隐患。他找到销售商要求退货遭拒绝,遂于27日投诉到菏泽市工商局牡丹分局讨回了公道。
刘先生投诉称,一个月前他在某电动车门市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发现车速过快,存在安全隐患,他找到销售商协商要求退货遭拒绝。接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前往该门市调查,发现该车说明书标注的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0公里,在消费者和销售商双方见证下,工商执法人员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测试,结论为每小时25公里,而国家规定和说明书上标注的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0公里,在测试过程中,工商人员还发现该电动自行车刹车不灵。
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销售商退回消费者购车款1500元,同时要求该产品由厂方召回,作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场销售,并对该销售商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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