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经贸委、国税局和市公安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2007年1月1日起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按照实际销售时间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根据规定,我市对2006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按序登记上牌;对2007年1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止上牌;对未按规定要求登记上牌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对无许可证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或生产、销售非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一律依法查处。
为杜绝商家违规操作,三部门要求各企业要针对目前电动自行车市场的销售旺势,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销售符合国家标准且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商品,严格控制进货渠道,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建立电动自行车进销台账,认真做好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进、销、存台账,并完整保留原始台账,以便核查。电动自行车销售要实行电脑开票,或使用专用发票。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领取、登记、使用及保管,严格按照实际销售时间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具发票的企业及个人,将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所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 |